浅论半合与半刑:祸福各减半
地支的情况还是很复杂的,刑冲会合破害等等,这其中,涉及到三个地支的有三合局、三会方以及三刑等,但是,如果在四柱地支之中,这些占用三个地支的情况中,只有两个地支出现的时候,就有可能构成半合,或半刑的情况,而半会是存在争议的。
古籍中,或者说传统的子平术都不存在半会的说法,三会方追求的是某个方向会合一气,相关的三个地支必须同时出现,才能构成三会方局,缺一不可。

比如东方木局,必须是寅、卯、辰三个俱全,只有其中两个出现无法成局,比如只有寅卯,或者卯辰,或者寅辰都无法构成三会方局。
中国台湾命理大师梁湘润则认为可以论半会,无论半合还是半会,都是一定要带有子、午、卯、酉四正方才能视为半三合或半三会,否则均不作半论。
比如:「申子辰」是「三合水」,如此,则以「申子」为「半三合」、「子辰」为「半三合」,而「申辰」则不作「半三合」之论,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做拱合之论。
同理,其他的半合如下:
「午戌」半三合火;「寅午」半三合火;「寅戌」不作「半三合火」之论,可做拱合之论。
「酉丑」半三合金;「巳酉」半三合金;「巳丑」不作「半三合金」之论,可做拱合之论。
「卯未」半三合木;「亥卯」半三合木;「亥未」不作「半三合木」之论,可作拱合之论。
按照梁湘润老先生的说法,「半三会」列述于下:
「寅卯」半三会木;「卯辰」论「害」,不论半三会木局;「寅辰」不论半会,可论拱合。
「巳午」半三会火;「午未」论「六合」,不论半三会火;「巳未」不论半会,可论拱会。
「酉戌」论「害」,不论半三会金;「申酉」论半三会金;「申戌」不论半会,可论拱会。
「子丑」论「六合」,不论半三会水;「亥子」论半三会水;「亥丑」不论半会,可论拱会。
梁湘润老先生认为不论是「半三合」,或者是「半三会」,俱皆不能视为「取格局」之途径,只有「全三合」,或者「全三会」者,才可以「取格局」。
论命实践中,对于是否可以论半三会的问题,浅叔认为还是以古籍为准,不做半会而论,而应该理解为增强其五行之气而论。
比如寅卯相遇,只可以理解为1+1大于2的增强之论,而不能理解为半会木论,当然,如果遇到了相害、相合,则就以害或六合而论。
古籍流传下来的观点是经历了千年以上的时间印证的,而梁湘润老先生的观点,不妨再放个百余年再回头看,是否依然还有生命力。
命理学说之所以出现今天的门派林立、众说纷纭的局面,实在是实践的积累缺少一种互通性,而其印证则又需要较长的时间,总之,我们还是要以实践,以真实情况为唯一的依据,不能拘于某一个门派。
三刑只有两个,丑戌未三刑、寅巳申三刑,而半刑的情况,大致如下:
地支丑戌未论三刑,戌未为半刑,丑戌半刑,丑未则应该首先论冲,其次才论半刑,冲中带刑,凶中带险。
地支寅巳申论三刑,巳申首发应该论六合,其次论半刑,合中带刑,好事中有坏事,类似于考上了大学,却交不起学费之类的事情,寅巳为半刑,寅申首先应该论冲,其次论半刑,也是冲中带刑。
假如地支三合、三会、三刑全,四柱地支中间的另外一支,又多加一个相同组合之地支,其三刑、三合、三会之力量,又会被加强一份。
比如:地支之中是下列情形:
1「寅午戌戌」,则应该地支四支皆合为火;
2「寅卯卯辰」,则应该地支四支皆合为木;
3「寅巳申申」,则应该视为地支四支俱为刑。
其他情况可以类推。
这一点是盲派与子平法很大的一个区别,盲派认为三合局,三个字都现,其中如果中神多现或双现,则不为合局,反为入墓,比如命局四个地支为【亥卯卯未】,则不为合局,而为卯木入墓。
实践中,由于二者着力点不一样,多数时候竟然不影响最终判断的结论,不过我们必须关注这一点。
假如四个地支,是属于刑合均见者,则视为是以合化解刑论,或者是先合后又刑论,总之属于合中带刑,喜中有忧,以喜为主。
举个例子来解释一下:
四个地支「子丑戌卯」,「丑戌」本是「半刑」,但是「子丑」相合,「卯戌」又合,则可以解除「丑戌」之「半刑」,但是,属于半刑之事为两合之喜所掩盖,一旦合被冲开,半刑就会再次出现。
再比如地支四个「巳申寅亥」,「巳申寅」本来属于是「三刑」,但是,以「寅亥」合木,「巳申」合水,而解除了寅巳申「三刑」,故此,该四柱地支俱不可以再作「三刑」之论。
再比如四个地支「辰辰戌卯」,此四个地支之中,原为「辰辰」自刑,「辰戌」冲,但是,以「卯戌」为「六合」,故此,只可以再论「辰辰」自刑,而不论「辰戌」冲,此为以合化冲。
命理实践中,「刑冲合会」俱见之时,总宜先论冲刑,后论会合,不宜先论会合,后论刑冲。先论合后论冲刑,祸患隐藏于吉中,而先论冲刑,后论合,吉祥来自冲刑,有一种梅花香自苦寒来的先苦后甜之感。
刑冲会合之论,实在是彼此互联,彼此蕴含,很难孤立、割裂开来分析讨论的。现实中也是如此,一个事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中,吉凶祸福都是蕴于其中的,又如何能够分别找出来对待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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